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到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号杨某某的家中,利用撬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项链、戒指等物品。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铂金套链(镶钻)价值:5376元,铂金戒指(镶钻)价值:1777元,合计7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杜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7、天网监控录像。
被告人何某某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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