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0时许,邯郸市公安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复兴区**小区门卫处闹事,后指派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派出所处警。民警秦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立即赶至现场。经了解,系被告人温某甲酒后滋事。民警秦某某现场口头传唤温某甲时,遭到温某甲拒绝。温某甲辱骂、威胁处警人员,用警用钢叉抡打处警人员,并撕坏辅警李某某警服,严重妨害处警人员正常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温某乙、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温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艳萍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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