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55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大街**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犯强奸罪(未遂),2011年6月13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汽车,在邯郸市复兴区沿前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联纺路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大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