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区**路**号内**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工贸路口南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查获。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区**路**号内**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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