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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69号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组**号邯郸市复兴区**小**号楼**单元**2013年10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汽车,从邯郸市复兴区**路**牛肉馆门口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内其住处时,因会车而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接李某某报警后处警,并将赵某某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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