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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73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号楼**单元**号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凯旋路交叉口东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血中乙醇含量为22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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