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花大街与丛台西路交叉口处时,撞上同车道内停车等红绿灯的马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4.3mg/100ml,从所送检材马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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