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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93号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5被告人康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准驾车型B1B2)不符的牌照号为冀D**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陶二生活区西行5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9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6、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72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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