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汽车,沿邯郸市前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萍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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