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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1〕Z2号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21时,被告人范某某在邯郸市**大街**汽车城工地门口南边,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吵,后范某某使用水果刀划伤韩某某左下颌处,刺伤韩某某左侧大腿两处、左侧小腿两处。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收条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萍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后**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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