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吃午饭时饮酒。当日18时30分许,王某甲驾驶冀D**起亚轿车在邯郸市复兴区走廊路和霍北西路交叉口撞上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当日23时许,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萍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