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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王某甲、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邯郸市**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街**胡同**号,现住邯郸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与毒品上家“责任”(身份不明)联系后,通过支付宝向“责任”提供的支付宝账户“motuo520”转入2.6万元购买冰毒,“责任”通过快递将冰毒装入一豆瓣酱瓶内从四川成都寄至河北邯郸。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申某某通过快递取得冰毒后,王某甲将其中一部分冰毒带回其住处邯郸市**区**小区**单元**室,并安排闫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按每袋0.9克称重分装了40袋;申某某将其中一部分冰毒带回其住处邯郸市**区**小区*号楼**室。当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王某甲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搜出疑似冰毒365.01克、疑似麻古14片以及吸毒工具等物品,后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疑似冰毒净重36.42克。当日19时许,申某某在其住处通过自家监控发现门外有警察,便将当日从王某甲处分得的冰毒倒入马桶冲走,后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破门后抓获并现场查获若干吸毒工具。

另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甲在其居住的邯郸市**区**小区,多次向李某某、丁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同时,王某甲在其住处**小区**单元**室内,多次提供冰毒容留闫某某、王某乙、丁某某等人进行吸食。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申某某从王某某住处取得冰毒后在其居住的邯郸市**区**小区,多次向许某某、田某某、“小红”(身份不明)、“洋洋”(身份不明)等人贩卖冰毒,同时,申某某在其住处**小区**号楼**室及其他地方,多次提供冰毒容留许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闫某某、丁某某、小郭(身份不明)等人进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王某乙、丁某某、乔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称重、辨认等笔录;

6、手机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拒不认罪。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贩卖为目的购入毒品并多次进行贩卖,以及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以及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申爱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申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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