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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口所在地:临沂市莒南县坊**镇**村,现住临沂市莒南县坊**镇**村。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砸坏他人车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窃取财物价值共计:24685元。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人民币38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某某火锅店店门口,用火花塞碎片将王某某的银灰色奥迪牌Q7轿车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24000元,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350元。

2、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金牛岭路与圣岚路交汇处北100米处,用火花塞碎片将张某某的白色吉利帝豪牌百万轿车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30元。

3、2018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一中东门处,用火花塞碎片将徐某某的索尔蓝色荣威RX5越野车停放后挡风玻璃、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460元。

4、2018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日照市岚山区明珠时代广场中国农业银行ATM停车位处,用火花塞碎片将丁某的白色奥迪A4L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60元。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350元。

5、2018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沿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步行由东向西作案。(1)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海州路生活区门口,其用火花塞碎片将王某甲的灰色日产奇骏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窃取现金600元,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60元。(2)在**路**路交汇处北200米时,其用火花塞碎片将王均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白色雪佛兰科沃兹轿车的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20元。(3)在该地点路东侧,被告人用火花塞碎片砸碎张某甲的白色本田XRV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窃取现金25元。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60元。(4)在凤阳路农贸市场门口时,被告人用火花塞碎片将刘某某的黑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60元。(5)在砚台山二路路西兆晨超市门口,被告人用火花塞碎片将李某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60元。

6、2018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头街道海州路生活区门口时,用火花塞碎片将宋某某停放在路东侧的白色日产骐达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230元。

7、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船厂时,用火花塞碎片将梁某某停放在船厂门口的黑色奥迪Q7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被损坏的车玻璃价格65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某某宾馆一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丁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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