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阿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XXXXXX96,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县XX乡XX村XX路XX巷XX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XX年XX月XX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阿XX在一家XX店喝完酒回家的路上,偶遇被害人阿XX并发生争执互相斗殴。期间,被告人阿XX用拳头打击被害人面部,导致被害人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阿XX伤残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与被害人互殴导致被害人受伤,伤残鉴定系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 布 拉 音
检察官助理:米尔孜艾克拉木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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