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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xx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学历,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xxxx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54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04时许,被告人阿xx醉酒驾驶新A40V48号小型轿车,在墩麻扎镇阿孜尕力村路段行驶时,被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墩麻扎镇中队执勤民警挡停检查,执勤民警检查发现被告人阿xx有醉酒驾驶嫌疑,将阿xx带至墩麻扎镇人民医院抽血,经抽血检验查明,其被告人阿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阿xx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热xx、买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阿xx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阿xx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依布拉音·玉山

                 助理检察员:艾  尔  帕  提

2 0 2 0  年  10  月  7 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及翻译件各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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