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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招远市**镇**村。2019年10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招远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因租房纠纷与李某乙夫妇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斧头背部将李某乙右手打伤,致其右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李某甲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4月28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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