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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4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小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高中文化,原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小组长,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原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副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出租屋。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原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副组长,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原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并案处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左右,湛江市**区**镇***村民小组因为筹资建路需要资金,在征得村民同意后,时任正副村长陈某甲、陈某乙与郑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将***村集体所有的“**岭”荒坡地45亩土地租赁给郑某甲使用,换取郑某甲出资为本村修建道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010年8月27日,郑某甲委托儿子郑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钟某某及村民代表张某乙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将***村集体所有的“**岭”45亩林地及荒坡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郑某甲用于建设燃气公司。2011年初,郑某甲出资为***村修建了一条从村公庙沿村边连接至**村西路公路的硬底化道路,该道路总长约1.9公里,每公里修建价格约37万元,总造价约70万元。后郑某甲也陆续在“白**”45亩林地及荒坡地上建设成坡头区**燃气有限公司、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别墅投入使用。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乙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土地征用合同》及相关书证;

5、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

8、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9、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湛江市**区**镇***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45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身为湛江市**区**镇***村民小组长,直接组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本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乙、罗某某身为湛江市**区**镇***村民小组副组长、干部,积极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黄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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