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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蒙城县立仓镇**社区**街29-**号。2004年11月26日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2015年至2019年经营陈某某木材加工厂和蒙城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期间,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方式,通过社会群众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支付月息1%至月息1.6%不等的利息,随用随取,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用于资金周转、投资建厂及外借他人。经安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共吸收钞某某、路某某等203人借款资金1771.63万元。已归还陈某荣、陈某彬等80人借款资金750.29万元,尚有钞某芳、陈某等123人借款资金1021.34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陈某某个人账簿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路某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形式,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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