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蒙城县庄**村**队**号。被告人随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至7月份,在安徽省蒙城县**镇,被告人随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韩某(身份不详)处低价购入92号、95号汽油,然后再转售给他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韩正转账共计97883元。侦查机关对随某储存汽油处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未出售的柴油一桶(30L),汽油五十二桶(25L、30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随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搜查、提取笔录:蒙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等;
4.鉴定意见: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随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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