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远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安远县来到会昌县**乡**村,趁无人之际进入**寺庙,用铁丝粘上双面胶伸入功德箱进行盗窃,盗得部分钱后听到外面有人来了,雷某某收拾好作案工具迅速离开现场。离开七、八公里后,雷某某又驾驶摩托车返回,再次盗得部分现金。经清点,该晚共盗得现金650元。
2020年5月20日12时许,雷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安远县来到**寺庙,陈某某负责放哨,雷某某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功德箱内现金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言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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