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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人陈庆才,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2110163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174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寨**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刑)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成立了以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馆陶县**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投资建轴承厂的名义,在馆陶县**园设立合作社办公室,通过招聘业务员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5528200元,截至目前,陈某某一方退还公众存款29882815元,剩余未退还存公众存款25645385元。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据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19102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山东省冠县**镇**寨**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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