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馆陶县**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给付高息为回报,通过向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183180元,后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建设养猪场和承包土地种树苗等事项。经核实,截至目前,李某某退还公众存款193410元,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989770元。
2018年4月18日,李某某被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馆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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