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一日8时许,时任馆陶县**镇**村村委会主任的王某某(已判刑),带着刘某乙、刘某丙(二人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刘某甲三人开着一辆蓝色三马车拉着一口棺材来到馆陶县**镇政府后,将拉着棺材的三马车停在院内办公大楼前,并大声吵闹。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并且有很多群众在镇政府照相、办事,受王某某吵闹影响,办公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无法服务群众,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办公秩序,严重损坏了镇政府形象。
2019年7月12日,刘某甲在**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