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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4号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利用河北**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展业务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4417400元,后将吸收存款用于购买小商品市场综合楼、房屋装修以及支付利息等事项。经核实,截至目前,王某某退还公众存款10653900元,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13763500元。

2019年7月22日,王某某到馆陶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河

检察官助理:贾志国

2020111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馆陶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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