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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2号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3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住本村**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受馆陶县金地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馆陶县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雇佣,以该两个合作社的名义,积极向本村村民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承诺年息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八的高息,帮助该两个合作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馆陶县农村基金会的名义吸收302056.00元,以个人名义吸收51437.00元,以邱县延阳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10000.00元,并将以上款项借给他人赚取利息。经审计,高某某在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一共吸收群众存款87笔,涉及33人,吸收金额913903.00元,已全部退还。吸收的资金分别存入馆陶县金地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馆陶县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延阳养殖有限公司以及借给李某某等六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采用公开宣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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