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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3号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电力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本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0日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董某某在馆陶县建设街瓦罐烧烤饭店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随后刘某甲在董某某经过馆陶县魏徵路北段106市场北门时持刀将其砍伤,在刘某甲持刀砍伤董某某的过程中,用刀将其父亲刘某乙的右手砍伤。经邯郸爱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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