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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汉族,文盲民身份号码1321351953********中共党员,**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馆陶县******号,捕前住馆陶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馆陶县**乡**村其家中设立集资点,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1936763元,后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支付的利息借给王某乙,从中赚取利息差额。截至目前,王某甲退还群众存款1487945.2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10448817.8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馆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剑瑛

检察官助理:张延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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