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村,住馆陶到**路中段。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该案提起公诉后,经馆陶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赵某某未到案,2017年1月13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拘追逃。2019年12月1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抓获,于同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馆陶县**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月,法人代表赵某某,2012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三人以合伙分股的方式,利用馆陶县**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业务员、设立代办点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72228798元,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期间退还金额51321880元,造成20906918元无法追回。2014年1月23日,王某甲领取2013年度红利40万元,赵某某、王某乙分别领取红利30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馆陶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将非法获利30万元退还到馆陶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剑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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