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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号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院批准,2020年1月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在馆陶县**街**饭店附近,被害人张某某酒后与在该饭店吃饭的刘某甲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随后,刘某甲纠集与其一起吃饭的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在该饭店门前和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郝某某(该饭店老板)闻声赶来,将张某某带至该饭店西侧胡同内,郝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在逃)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碧雯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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