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阳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香烟广告的方式,通过微信从高某(另案处理)处联系购买香烟用于对外销售,其中多次经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微信号向其售卖香烟。截止案发,王某某使用微信号we******、ji******、ww******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高某微信号d2******的客户购烟款共计89009元。
2020年1月9日,王某某在阳谷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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