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同年12月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香烟广告的方式,通过微信从上线(微信号JP5****)处联系购买香烟用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高某通过微信号d240****向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香烟89009元,向李某(微信号LJ-3****)销售香烟8350元,向陈某(微信号qingp****与chenxi****)销售香烟16810元,共计114169元。
2018年11月28日,高某某在辽阳市大子河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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