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冀D****小型客车沿馆陶县151县道浅口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浅口村后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馆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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