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冀D****小型客车沿馆陶县151县道浅口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浅口村后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禄

20206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馆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