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馆陶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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