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8号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住本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邱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馆陶县公安局,馆陶县公安局以另有重要罪行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至2020年2月29日。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馆陶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29日,馆陶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北省创汇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北省创汇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城区分社、创汇农业科技邯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一分五厘至一分八厘(月息、年息)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某甲将吸收款用于租地、购买树苗种植树木,以及经营鸭饲料、毛鸭生意等。经审计,2012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314笔,涉及731人,共计金额22873948.00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294202.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22579746.00元,支付利息45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和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碧雯

检察官助理:翟浩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