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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9号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馆陶县**镇**线与**路交叉口西北角烧烤摊处喝酒时发生口角,后张某某联系陈某甲哥哥陈某乙(已判刑)过来调解,陈某乙来到现场后又因言语不和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将张某某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月24日,双方已和解。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馆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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