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现住**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0时3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裴某某驾驶豫R****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1744KM+900M时,与因交通事故停车于第一车道的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的东风牌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后两车着火,造成驾驶人裴某某、乘坐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杨某某五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某、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