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馆陶**村,住**村**号内**号。200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骑着电动车窜到馆陶县**镇**村村西一胡同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便翻墙跳入院内进到东屋,在东屋内的床头柜处翻到一条黄金项链。白某某正在实施盗窃时,发现王某某回到了家中,遂趁其不注意之机跑到院外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5655.54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剑英
检察官助理:杨燕雪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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