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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5号白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馆陶**,住****号内**20091218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112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经本院批准,于次日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骑着电动车窜到馆陶县**镇**村村西一胡同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便翻墙跳入院内进到东屋,在东屋内的床头柜处翻到一条黄金项链。白某某正在实施盗窃时,发现王某某回到了家中,遂趁其不注意之机跑到院外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5655.54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剑

检察官助理:杨燕雪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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