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370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梁**现住本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驶至永年区永河线龙曹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3995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到案情况说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3995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090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