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83********,初中文化,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瓜州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因诈骗罪被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1日因诈骗罪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725刑初124号对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0年9月8日由瓜州县公安局自甘肃省酒泉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驾车从玉门市玉门镇出发到瓜州县了解广告行业行情期间,因有两张信用卡还款期限已到,自己无能力还款,遂到瓜州县渊泉镇曾为其还过信用卡的“**商行”店铺内,与店主郭某某协商按每1万元收取150元的手续费,让郭某某帮其还信用卡的欠款,协商好后郭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马某某所持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5887********)转账600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508********)转账13000元,还款成功后马某某慌称为了不影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让郭某某稍迟些刷卡,趁郭某某不备时逃离“**商行”。郭某某为挽回损失利用信用卡的免密支付功能从马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内刷取现金2998元,马某某收到刷卡信息后,将两张信用卡进行了挂失,在补办了新的信用卡后继续持卡消费,共诈骗郭某某16002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因多次实施诈骗被判处刑罚的事实;(3)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欠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张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马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马某某诈骗的经过;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证实其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犯罪的事实;
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马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金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