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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怀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8年6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白天,被告人高某某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镇***队郝某某家中,趁四下无人之机盗窃其金色三星2016款翻盖手机一部,在西峰城区交给朱某某后获利5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840元。

2.201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商场内,趁刘某某不备扒窃其华为手机一部,交给朱某某后获利6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269元。

3.2019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商城内,趁董某某不备扒窃其oppo手机一部,在西峰城区交给朱某某后获利6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037元。

4.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流窜至宁县**镇街道,趁王某某不备扒窃其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在西峰城区交给朱某某后获利6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500元。

5.2019年3月17日上午7时,被告人高某某流窜到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出租屋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溜入其房中盗窃李某某2019年3月3日以1598元购买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在西峰区365巷子附近交给朱某某后获利600元,该部手机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作案5起,盗取手机5部,共计价值7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或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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