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云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7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云某某谎称有房子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男,57岁),二被告人在本市海淀区**镇**村等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另外被告人云某某以上述理由,独自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后经被害人张某某索要,被告人魏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被民警抓获,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云某某。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借条、海淀区**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云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换押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