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2018年0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7月03日被山西大同铁路公安处延庆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8月07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通过霍某某(已判)在“金皇朝”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账号asdf****,并为他人开设“金皇朝”赌博网站的账号,孟某某根据玩家赢取的赌资抽头余利,并且该网站根据孟某某及其下设账号赌资的流水为孟某某提供返利。
2018年03月,孟某某利用微信账号(昵称:中国梦,账号:meng119269****)和组建微信群(群昵称:休闲娱乐),接受他人投注。孟某某在其组建的群里向群成员介绍赌博规则和公布赌博结果,群成员将投注信息发送给昵称为“中国梦”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形式将赌资转给“中国梦”账号。孟某某接收赌资后,按照群成员的投注信息,通过其“金皇朝”的账号为群成员进行投注,赌博网站公布结果后,孟某某抽取一定比例的赌资,其余赌资通过“中国梦”微信账号以转账或红包的方式转给赢家。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孟某某通过微信账号“中国梦”累计接收22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13891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统计表、参赌人员统计表、扣押物品、赌博网站浏览记录截图、到案情况、扣押经过说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表、涉案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1张,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参赌人数累计达22人,赌资数额累计达21389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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