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公司。2019年0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1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吉C**银灰色大众小型轿车行驶至鸡泽县**线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5.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75.5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舒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公司。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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