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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00号李某甲故意杀人案_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6年0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03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鸡泽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04月13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4月24日批准,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鸡泽县**村投资建设**小区,未对鸡泽县**小区占用的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已去世)同高某某等五人租赁的**村西的4.32亩土地进行补偿。李某甲对**项目法人、负责人李某丙心怀不满。

2019年04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群“最亲一家人”中得知其父亲李某乙(已去世)同高某某等五人租赁的**村西的土地被**小区施工方挖了。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甲开车到地里查看,看到地已被挖,当其开车准备回家走到**南边公路上时看见李某丙的车,李某甲开车尾随李某丙的车到鸡泽县**家属院向西约100米处时,见李某丙及李某丙姐姐李某丁和李某丙司机梁某某从车上下来往南边过道走,李某甲停车后拿着弹簧刀尾随李某丙,在过道口往南几米的地方,李某甲追上李某丙后趁李某丙不备用弹簧刀向李某丙的左后腰刺了一刀,李某丙转身李某甲又用弹簧刀向李某丙左腹刺了一刀,李某丁推李某甲,李某甲用弹簧刀刺李某丁,刺中李某丁左臂,李某丙趁机沿民生路向东跑,李某甲见李某丙向东跑就去追李某丙,往东追了几十米处时,李某丙躲在路人身后,李某甲继续用刀刺李某丙,李某丙躲闪,刺中李某丙左侧脸部,李某丙倒在地上,李某甲继续刺李某丙,这时**县公安局副局长徐某某赶到,亮明身份并制止李某甲,李某丙趁机躲到徐某某身后,李某甲继续刺躲在徐某某身后的李某丙,徐某某被李某甲的弹簧刀划伤腹部,李某甲见状开车逃离现场。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丁左上臂创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某腹部瘢痕长10.4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李某丙外伤至左肾破裂属重伤二级;李某丙左面部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一级;李某丙左侧腮腺损伤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一把、被害人衣服等;2、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情况说明、邯郸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表及开发**小区证明文件、涉案土地民事判决书及契约、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8、李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系自首;李某甲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敏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3、公安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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