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8年0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 2019年07月03日到鸡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08月09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8月至2018年0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徐某某负责QQ赌博群的管理和技术;李某乙(已判)、冯某某(已判)、齐某某(已判)、李某丙(已判)负责QQ赌博群的“赔包”。该QQ赌博群的赌博规则为:玩家在QQ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投20-500元不等的赌注,玩家在投注时就在红包上标注1-9之间不同的数字,然后由“灵狐”抢红包软件操纵9个QQ号抢红包,玩家投注时标注的数字与9个QQ号所抢红包的尾数相同,则由李某乙、冯某某、齐某某、李某丙按照事前约定的赔率,根据“灵狐”软件提示的信息,以QQ或支付宝红包、转账等形式将赌资转给赢家。玩家投注时标注的数字与9个QQ号所抢红包的尾数不相同,则玩家所下赌资归李某甲等人所有。自2017年08月至2018年04月期间,李某甲、徐某某等人组建的QQ赌博群累计参赌QQ号1792个,累计赌资48088428.32元。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赌博群截图、涉案的浦发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参赌QQ号码统计表、灵狐软件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光盘1张、QQ信息及交易明细U盘1个、浦东发展银行交易记录光盘1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赌QQ号累计达1792个,累计赌资48088428.3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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