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邯郸市鸡泽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捕前住该街**区**号。2016年0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7年09月20日到鸡泽县公安局鸡泽镇派出所投案,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09月0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01月08日由鸡泽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鸡泽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于2012年11月由鸡泽县**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设立,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丁某某。**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丁某某通过鸡泽县农村代办员向**镇、**镇、**镇、**乡、**乡五个乡镇村民集资,按照4.15%、3.25%不等的年红利,给存款群众开具盖有“邯郸市鸡泽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丁某某”印章的存款单据,截止2014年下半年,尚有372名群众共计7484487.61元不能对付。丁某某将吸收的群众存款投资到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丁某某),其中2013年投资6000000元,2014年投资3222134.17元。案发后,丁某某还款358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社、**合作社、**公司工商登记、银行查询、房产查询;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合作社单据、账册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兑付金额7484487.61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敏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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