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77号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03年12月25日犯强奸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12日减刑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3月1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邯郸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3月21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01日08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张某甲索要庙会唱戏钱,张某甲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张某乙让张某甲用电动三轮车顶账,张某乙去推张某甲停放在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张某甲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张某乙用左臂进行阻挡,在打架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左臂打伤。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乙左侧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解书、谅解书、撤诉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双方民事已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19年0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