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200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09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DT****号小型轿车(出租车)沿鸡泽县会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局门口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河北省鸡泽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酒精检测报告、尸检报告、碰撞痕迹、车速鉴定、车检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民事未调解,未得到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社考
2020年0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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