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鸡泽县**乡**村信贷员。自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鸡泽县**乡**村、**村、**村140余名群众共计4105510元存入鸡泽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判),并给存款人提供盖有鸡泽县**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存款单据,支付给存款人利息。刘某某将自己的402200元也存入鸡泽县**专业合作社。截止目前,刘某某用自己家的钱垫付群众本金268700元,至今尚有3836810元未能兑付群众。同时刘某某根据其拉来存款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鸡泽县**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取消信贷员公告、存款单据、抓获经过、财产、车辆查询、不动产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共计41055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六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敏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公安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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