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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22号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0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光明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18日批准,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鸡泽县**乡**村信贷员。自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鸡泽县**乡**村、**村、**村140余名群众共计4105510元存入鸡泽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判),并给存款人提供盖有鸡泽县**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存款单据,支付给存款人利息。刘某某将自己的402200元也存入鸡泽县**专业合作社。截止目前,刘某某用自己家的钱垫付群众本金268700元,至今尚有3836810元未能兑付群众。同时刘某某根据其拉来存款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鸡泽县**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取消信贷员公告、存款单据、抓获经过、财产、车辆查询、不动产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共计41055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六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公安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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