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乡**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31日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鸡泽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生态园门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滑入道路右侧路沟内,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河北省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孔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2份;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1份;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车速、碰撞痕迹检验报告1份;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学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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